【摘要】在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确定是认定该罪的前提。司法实务中对职责的认定存在诸多误区,如以“职务”定职责、以“岗位”定职责或以“签字”定职责。即使在明确了职责的前提下,对行为人的行为与刑法条文或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构成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亦常成为难题。玩忽职守罪的职责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责任主体的认定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可能导致玩忽职守罪判定的错误,以致法律被误用,滋生冤狱,最终会消减刑法人权保障之功能。就前述问题予以探讨,管窥蠡测,以期对玩忽职守罪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有些许参考与鉴戒。
【关键词】
《煤矿支护》 2015-11-24
《糖尿病新世界》 2015-11-24
《煤矿支护》 2015-11-24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1-24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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